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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中看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
时间:2013-12-23 15:36:00  作者:朱美平  新闻来源: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认定证据

  2012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友与其子何某文二人在自家屋基上码墙脚,上午9时何某友的邻居被害人叶某玉回到家中看见何氏父子在码墙脚,认为何氏父子占了自家的地基,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叶某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何某友投案自首。

  经侦查机关侦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何某友在六份供述中均供认:案发时只有自己父子与被害人三人在场,双方为侵占地基的事发生冲突,被害人准备动手打自己,被自己推倒摔在地上,被害人的头部碰到石头致伤。

  (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何氏父子在砌墙角,当时只有何氏父子与自己在场,双方为侵占地基的事发生口角,在论理过程中感觉头上有个东西,然后自己就昏倒了,自己具体是如何受伤的并不清楚。

  (三)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何某友的儿子何某文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与父亲在自家屋基上砌墙角,被害人与其父发生争吵,自己为此很生气便回家喝茶。不久,其父在外喊被害人受伤了,其父告诉他被害人是被其推倒摔伤的。

  (2)司机王某证实:案发当天上午犯罪嫌疑人的儿子何某文告诉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吵架,被犯罪嫌疑人推倒摔得很严重,要求王某开车送往医院救治。

  (3)同村村民叶某胜证实:犯罪嫌疑人曾告诉他,为屋基的事与被害人闹矛盾,并将被害人推倒摔伤。

  (4)村里干部欧阳某、曾某和村民叶某玉等人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何氏父子平时为人本分老实,被害人常为小事与村民闹矛盾,人品很差。

  (5)接诊的医生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接诊被害人时,犯罪嫌疑人何某友告诉其被害人是被锄头打伤的,后来嫌疑人的儿子何某文告诉其被害人不是被锄头打伤的,而是摔伤的,要求修改入院记录。

  (四)书证

  (1)某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CT报告单、手术记录单、入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受伤后在该医院诊治,根据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其受伤的原因是被人用硬物殴打头部致伤。(2)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证实:当事人双方为犯罪事实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进行了民事调解。(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4)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

  (五)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

  (1)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通过分析认为伤者左侧颞部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但不能鉴定是何种钝器致伤。(2)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

  二、基于证据的不同判断而产生的两种分歧意见

  基于上述证据情况,对于本案应该如何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

  (一)何某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在犯罪嫌疑人真实、客观供述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如果有其他的间接证据能够一一印证该供述,那么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本案中,何某友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犯罪事实的六次供述完全一致,且排除了非法取证,因此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真实、客观的。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客观的前提下,其子何某文、司机王某及村民叶某的证言虽然不能直接证实当时的伤害过程,但是作为间接证据从侧面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即被害人是被犯罪嫌疑人推倒致伤的,再结合鉴定意见,在石头上摔伤亦符合钝器致伤的原因。因此,根据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本案在主要犯罪事实上的证据一一印证,可以得出被害人是被何某友推倒摔伤的,何某友明知当时的地面坑洼不平且有石头在地,在盛怒之下将被害人推倒在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案存在合理的怀疑,不能形成内心确信

  本案中对于叶某玉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存有以下几个合理的怀疑:首先,关于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直接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这供述与辩解是矛盾的,对于被害人受伤的原因有两种说法,即告诉医生是被他人用锄头打伤的,在公安机关却供认是自己将被害人推倒致伤的。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找到接诊医生要求更改入院记录,将受伤原因修改为被他人推倒摔伤,其行为动机可疑。第三,被害人的推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害人认为当时其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站立,如果是被其推倒致伤的,其本人应该知道受伤的原因,可是现在他只感觉到头上有个东西就昏倒了,故推测案发当时应该是被人从背后打伤的。第四,伤口的形成很蹊跷,根据何氏父子及司机王某的说法,被害人受伤后下巴处有两处血口,如果是直接摔伤的,伤口应该在头部后脑勺处而不应在下巴处。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三、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事实客观存在,重伤的结果已经造成,在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锁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一)运用逻辑规则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逻辑规则是人类认识世界、发现事实并进行正确推理所应遵循的思维规则,通常用于公诉案件审查的逻辑方法主要包括基本的逻辑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基本的逻辑思维形式即概念、判断、推理,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其中在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矛盾律的运用更为重要。根据矛盾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概念不能同真,不能用他们来描述同一对象,以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

  本案中,证据上存在两点矛盾:第一,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虽然在案卷材料中很稳定,一致承认是自己将被害人推倒致伤的,但是这是在事发一个月之后所做的供述。其在案发当天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对医生的陈述是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锄头打伤的。对于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卷中有两种说法即被人用板锄打伤和被自己推倒致伤。在致伤原因只有一个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的两种供述是矛盾的,其中只能有一个为真或都为假。综观全案,根据时间的远近和事件发生的原始性,在情急之下,犯罪嫌疑人对医生的说法应该更接近案件的事实。第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说法被害人是被推倒后,头部后仰直接着地摔伤的,当时被害人的头部没有任何伤口,只是在下巴处有两个血口,而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是左侧颞部也就是说是左脑受钝器致伤。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真,在被害人后脑勺直接着地的情况下,其受伤的部位应该在后脑勺处,而不应该在左颞部,更不应该有伤口出现在下巴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被害人的伤更有可能是被他物殴打致伤的。根据矛盾法则,被害人的伤很可能是被他人用硬物击打致伤的,而案发当场只有三人在场,因此,被害人的伤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儿子何某文从背后殴打致伤的。

  (二)运用经验法则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规则,是人们在客观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而形成的主观认识。公诉人通过长期的职业修养和经验积累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会形成以 “常识、常理、常情”辅助证据审查的法则,会形成一种职业“直觉”,这就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的经验法则。虽然这一法规没有逻辑规则那么科学,但是却对司法认知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本案中,根据经验法则会发现以下几点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首先,根据案发现场走访的情况来看,案发地点是一个呈倾斜状的坡地,墙角内的地势明显高于墙脚外的地势,案发时何某友站在地势较低的墙外,被害人站在地势较高的墙内,二人面对面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常识判断,犯罪嫌疑人从仰视的角度推倒被害人需要一个准备的过程,而且在推的过程中会因地位的差距致使用的力量减弱,在这种情况既要将被害人推倒又要让被害人不知情,从常识上讲,很难达到。其次,从讯问、询问当事人得知,犯罪嫌疑人身材瘦弱且腿脚有残疾,被害人以杀猪为业身材高大魁梧,从常理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力量对比悬殊,在正面推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缺少将被害人致伤的力量。第三,从侦查情况来看,被害人家属在事发当天就已经报案,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第二天进行了调查,但是最初的立案材料和谈话笔录并没有随卷移送,对此,侦查人员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这不符合常情。另外,何某文去找医生要求修改致伤原因也不符合常情。因此,从符合常理、常识、常情的角度来推断,本案中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儿子何某文从背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殴打致伤的。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通过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分析全案,本案确实存在合理的怀疑。结合何氏父子与被害人对案发现场站位的描述,可知案发现场只有何氏父子与被害人三人在场,当时三人是成斜三角形站立,何某友与被害人对面站立,何某文站在被害人的侧后方,用于抬石头的铁棍和锄头当时就放在何某文的身边的,从当事人的身材比对、站位、受伤部位、打击力度和事后处理事情的态度来看,本案存在何某文作案的可能性。笔者根据本案存在的合理怀疑,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将侦查方向和嫌疑重点放在何某文身上。最终,何某文在强大的心里压力下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当天因被害人对其父子俩无理辱骂,何某文一时气愤趁被害人不备,用锄头从被害人侧面将被害人的下巴打伤,被害人被打之后因惯性摔倒在地,将左侧头颅摔成重伤。案发后,其父考虑到何某文还年轻,尚未娶亲婚配,父子二人商量决定由父亲何某友到公安机关顶罪。

  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何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何某友涉嫌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何氏父子做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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