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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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沙城中心县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县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和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立
第七条 建立和补充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2016年
(五)贫困县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第九条 对使用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
第十条 根据县乡村振兴、财政2家部门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
第十一条 动用
第十二条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脱贫户(监测户)贷款
(三)过渡期外的脱贫户(监测户)贷款
(四)无偿补助给脱贫户(监测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
(六)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
(二)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脱贫户(监测户)借用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乡村振兴局、合作银行应配合县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
第十八条 县财政、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
第十九条 对在
第五章 基金增值
第二十条 在确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与县财政部门签订脱贫(监测)人口小额信贷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按照《澳门金沙城中心县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办法(住房建设贷款)》(天府办发〔2016〕72号)发放的住房建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渡期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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