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24日17时许,刘某甲和弟弟刘某乙在田地里干活,刘家的牛跑到同村的张某某(本案被害人)家田里吃稻谷,张某某看见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转而从家里拿出一根“冲担”(一种农具)冲向刘某甲,见张某某拿着“冲担”要打人,刘某乙就上前阻止,刘某甲则顺手从旁边菜园篱笆上抽出了一根木棍,绕到张某某身后打了一棍,张某某被打坐在地头部当即裂开一道口子并流血不止,张某某被送医后一直昏迷,经过约两个月的治疗后不治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甲被当地派出所关押了十几天后释放,之后就一直在外未归,后由当地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出面,刘某甲的岳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将刘某甲的房子抵给张家赔偿医药费。被害人家属经过多年寻找最终在2015年2月份找到刘某乙并将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刘某甲遂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2月12日,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张某某1997年的病历资料将其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被害人家属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甲赔偿损失80万元。
二、主要疑问
由于该案历时已久,加上公安机关的保管疏忽,原始的办案材料几乎遗失殆尽,目前仅有被害人当年的病历材料(包括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等)和赔偿协议原始件,使得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难题。
1.该案从案发至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经过了近18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张某某被打伤后最终不治身亡,若认定刘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量刑情节是致人重伤还是致人死亡?
3.没有原始的影像、X光片等第一手资料,仅依据十几年前的病历资料将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是否合适,该鉴定意见能否采用?
4.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三、分歧意见
就民事部分而言,本案处理意见均一致,即民事赔偿部分在案发当年已经处理完毕,协议系自愿合法有效,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刑事部分的处理却形成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虽然没有原始的影像、X光片等资料,但病历资料和张某某最终死亡的事实已经能够证明其至少构成了重伤,不过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该案未及时立案,依据刑法第87条第2款、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其追诉时效为10年,该案现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伤情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其被打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是明显事实,依据刑法第87条第4款、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该案追诉时效应为20年,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应依此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伤情应认定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应予采纳,但该案并未过追诉时效,本案明显是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却未及时立案,依据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从而不受追诉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应依法对刘某甲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果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张某某被打伤后不治死亡,很明显张某某的伤情不可能是轻微伤以下的伤,刘某甲的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而且被害人家属已经报案(被害人重伤后死亡,故只能由其家属控告),刘某甲还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由于相关法律文书均遗失,无法认定为刑事拘留暂只能认为是行政拘留),甚至赔偿协议的达成也有公安机关的参与,公安机关无疑非常清楚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最终死亡),但由于没有及时立案就将刘某甲释放导致刘某甲一直未归案,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从而导致本案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应依法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伤情鉴定,由于当年未进行尸检,无法得出张某某的死亡与刘某甲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根据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推定原则,不能认定刘某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本案的伤情鉴定仅仅是依据当年的病历材料,欠缺原始的X光片等影像资料,但由于所依据的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对被害人的伤情记录、治疗情况、诊断结论记载(一直昏迷)都非常详细清楚,足以证实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故而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点在重新鉴定时也得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进一步证实。
后承办人以刘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为由将本案提起公诉,获得法院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