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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优化“案-件比” 切实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时间:2022-06-13 10:18:00  作者:鄢凯  新闻来源:柴桑检察  【字号: | |

  最高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研究制定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将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设定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标志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一、找准出发点,充分认识《评价指标》的重大意义 

  1.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举措。如何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属性,是我国检察机关不断改革创新的唯一目标和不二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落实在维护公平正义的每一个案件中、每一个检察产品中,也要落实在司法为民的每一件实事中、一项检察服务中。设置“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的意义,正是要求检察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看问题,减少当事人经历的不必要的诉讼流程,缩短办案时间,“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层次、更丰富内涵的需求,高标准、严要求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担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和司法制度乃至检察制度的现代化,根本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检察机关落实、执行司法检察制度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思考研究如何以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以检察自觉和检察担当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能力的现代化。最高检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评价指标》,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按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十大业务”的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全部纳入指标化评价,以此引导检察官注重诉讼质量和诉讼效果的整体提升、注重严格司法与酌情裁量的有机结合、注重平衡实体处理与程序推进的矛盾冲突。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检察职能内涵、职责定位、作用发挥的重新审视,更是对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前瞻布局。 

  3.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原本可以避免的环节在办案中出现甚至反复出现,必然导致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占用有限的办案力量,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评价指标》通过规范退回补充侦查、认罪认罚工作,加强不捕、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构建全程化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完善检务监督机制,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把上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从而减少那些被纳入“件”的环节,杜绝案件表面上程序合规、合法,实质上程序空转、质量效率滑坡无疑将极大节省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二、把握着力点,充分发挥《评价指标》的重要作用 

  1.发挥《评价指标》“指挥棒”作用,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都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决贯彻,一丝不苟、一抓到底。要把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落实好,着力提高“讲政治、顾大局”能力,在处理涉及国家利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时,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民营经济、保护民生利益等司法活动中,应自觉主动地将党的政策与依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地把《评价指标》要求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通过选取不捕率、不诉率、认罪认罚适用率、提出量刑建议情况等一些特定指标的组合,实现对相关办案情况的评价。在每一个程序、步骤中时刻进行对标检查,确保维护大局、服务大局。 

  2.发挥《评价指标》“工具书”作用,全面提升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类,主要包括:核心指标“案-件比”,刑事“捕诉一体”/直诉案件指标26项,刑事诉讼监督案件指标15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指标6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指标3项,民事检察案件指标8项,行政检察案件指标5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指标4项,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专门指标7项,控告申诉检察案件指标7项,通用指标5项。每一项指标都明确了含义、适用业务及指标说明,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评价指标》,认真研究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职责内涵,以优化“案-件比”为立足点,谋划好法律监督作用发挥的道路途径、方式方法,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 

  3.发挥《评价指标》“加速器”作用,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既要求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又要求构建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这一背景下,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评价指标》重要意义更加凸显,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积累经验。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案件质量管理是保障检察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核心内容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以严格、规范、文明、廉洁司法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有利于检察官依职权提高办案质效,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三、抓住切入点,充分运用《评价指标》的指引功能 

  1.强化评查结果运用,优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以《评价指标》为指引,不断充实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增强评查的科学性、合理性,保持评查的中立性、透明性扩大评查范围,缩短评查周期,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一方面,转变案件评查范围,从单一的评查检察内卷到全案评查纸质卷宗为基础,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评查卷宗的同时,对系统相关的案卡信息、法律文书公开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另一方面,转变评查方式,从重评查方式到重整改情况,撰写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各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针对评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清单,采取有力整改举措。把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记入司法档案,发挥案件评查在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上的实效。 

  2.强化日常监控审核,健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期的审核监督机制。加大抽查、督查力度,防止退侦和延期的随意性,增设必要的报备和审核程序,明确一退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备案,二退必须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完善退侦法律文书质量保障机制,在《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上下功夫,认真分析论证在案证据的缺陷,对退侦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措施。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和边办理边补侦的办案模式,切实提升补充侦查速度和效果。 

  3.强化主导责任,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控辩协商、调和矛盾、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是控制“案-件比”的有效措施。建立认罪认罚适用情况日常评查和通报制度,有效提升干警自觉适用、主动适用、应用尽用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到位,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工作制度,通过现场简易化办理手续等方式,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运用案件量刑辅助系统等软件,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4.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方式,针对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出现的取证方向偏差、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合理调配办案力量,培养办案能手;适时组织办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办案程序意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建议。从源头上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事实关”,提升办案质效。 

  5.强化释法说理,减少被动性“件”的 启动。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申诉、被告人上诉、国家赔偿等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是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理选择,属于“案-件比”中被动性的“件”。检察机关在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消除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的疑虑或不满,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后道诉讼环节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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