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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乡村涉黑涉恶案件浅谈
时间:2022-03-10 21:41:00  作者:吴禹析  新闻来源:浔阳检察  【字号: | |

 

  为了整治农村黑恶势力,早在1994年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各地应当注意研究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现象》的通告里就提出了“农村黑恶势力”的概念,从该通告发布之后,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一直都是我国扫黑除恶行动的重点内容。自2016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至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三年中对农村黑恶势力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且力道拳拳加重。尽管如此,农村黑恶势力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获利方式、行为模式、影响范围等等方面仍然年年都有新变化,因此,进一步研究乡村涉黑涉恶有关法律问题,既是响应目前在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一、我国乡村涉黑涉恶犯罪现状  

  目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血缘为纽带,形成利益集团。 

  乡村生活相对封闭,再加上长期宗族思想的影响,使得乡村的“小圈子”极易形成,再加上农村人口流动性弱,信息和经济交流较为闭塞,这使得“小圈子”成员能够互相包庇,逃避监管,并掌控地方实权。这也使得农村黑恶势力有地域性的特点,黑恶势力的活动大部分都是在村、乡范围内。有些黑恶势力随着自身实力的壮大,为了扩大影响力,也为了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的活动范围逐步发展壮大,向外扩张甚至是延伸到相邻村庄或者乡镇县城的其他地方。 

  (二)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 

  乡村黑恶势力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与一般黑恶势力不同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更加野蛮和肆无忌惮。例如一般黑恶势力在国家的打击下,其行为方式更加隐秘,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总的来说就是在谋取利益时还有所顾虑;而农村黑恶势力,他们的行事作风更加野蛮,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欺行霸市、非法垄断经营、非法讨债、充当保镖、非法收费、抢劫、盗窃、诈骗、绑架、敲诈勒索多种非法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 

  (三)行为模式多样,持续时间长 

  在犯罪的内容上,农村黑恶势力不仅有最常见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更有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群体暴力也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行为模式,他们行事大多没有精心的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意,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地公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农村黑恶势力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连续进行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对当地的群众施加影响,保持他在当地的影响力。 

  (四)农村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 

  农村黑恶势力一般都需要一个对该地区有管控能力的人作为组织者,或者说是中心人物,所以他们往往都会披上“村干部”的外衣,保证自己当选并掌握基层权力,除了自己参选,有的黑恶势力还会选择扶持自己认可的人掌握权力,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基层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 

  二、治理乡村涉黑涉恶案件遇到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扫黑除恶斗争,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涉恶案件方面已经有很多的经验,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范缺乏。虽然乡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都能够跟刑法中的某个具体罪名相对应,但是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则必须符合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而黑恶势力为规避法律,常打“擦边球”,有组织地做一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对群众形成心理控制,扩大团伙影响力,如果孤立看待这些行为,很难认清其整体危害性,常常只进行简单的治安处罚,不纳入刑事侦查的视野,一般的打击惩处方法对它很难起到根治的作用。 

  二是取证困难。1.被害人不积极维权。乡村涉黑涉恶犯罪的被害人报案的主动性差,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基本都是世代居住在村内的村民,为了能安稳的生活在村里,多数人面对村霸的挑衅时,能躲则躲,能忍则忍。2.知情者不愿作证。乡村黑恶势力成员一般都是村里性格顽劣,屡教不改的惯犯,村民一旦作证,很容易面临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为了避免被报复,很多人选择了沉默。这些原因造成公安机关在群众中调查取证面临很多困难。3.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随着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打击力度的加大,乡村黑恶势力在犯罪时,只要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明显的暴力和威胁手段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但是群众对他们的恶行早已知晓,对他们的隐形胁迫行为也不敢反抗,这就出现了很多明借实抢、白吃白拿的案例,甚至是在涉及到农村的资源类经济利益时,普通群众也不敢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有些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方式逐渐从暴力犯罪向经济领域发展,开设了合法的企业和公司,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从事非法活动,把非法所得通过公司转成合法利润。这些新的趋势,使犯罪证据更难取得,加大了侦破案件的难度。4.“保护伞”的庇护。乡村黑恶势力对村落享有一定的管控力和支配力,再加上有地方“保护伞”的庇护,在面对侦查活动时不仅拒绝配合,甚至不惜直接与侦查人员发生正面冲突,阻挠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更有甚者,乡村司法机关及侦查人员已被黑恶势力腐蚀,导致侦查根本无法进行。 

  三、治理乡村涉黑涉恶案件的对策 

  首先,乡村黑恶势力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要切断农村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除了要理清村委会的权利之外,还必须对农村的集体资产以及类似扶贫、补助等各类资金进行监管。首先,有关经济事务必须向村民公开,包括资金的收支情况、承包方案、补贴发放情况等等,建立专门的档案。其次,对发放的补偿款、扶贫资金等使用情况要不定期核实、审计。有效的监管能从源头上防范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也能起到早发现早治理的效果。 

  其次,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通过这些方式最大程度的缩小农村收入两级分化程度,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努力提农民生活水平,从而切断农村黑恶势力的人员补给,形成农村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村委会的选举制度, 

  对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关闭黑恶势力成员进入村委会的大门。例如受过刑罚处罚、治安处罚的村民;正在服刑、缓刑或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村民;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村民;参与、组织或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非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村民;信奉邪教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村民等等,不得作为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完善村民罢免权的行使,将村务监督机构落到实处。 

  第四,规范村委会、村党支部的人事制度建设。自我国2006年开展“三支一扶”工作以来,大批高学历的大学生走向基层,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他们的权利意识、纪律性、法律意识都比较强,在工作的过程中,他们的处事方式和思维方式会影响到他们身边的人,会带动身边的人踏实干事、遵纪守法,合法合规地推进各项工作。当然,也应该考虑到,在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农村任职,生活会比较艰辛,应当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补偿;除此之外,还要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原则,为村委会、村党支部的成员的晋升提供机会,让服务基层的人员得到党和政府的认可。 

  第五,创新农村警务工作机制。政府要加大对警务资源的投入,可以在农村要道及人员集中区域设置监控设施;加派人员深入农村开展警务工作,同时,对于涉嫌与农村恶势力勾结的相关人员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对基层民警进行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同时要求警察申报个人收入、财产和负债情况的证明,以切断黑恶势力与警察之间的利益输送,并对工作能力强、政治立场坚定的基层警察应当不拘一格的提拔任用。治理农村黑恶势力,政府和相关部门首先要了解有关黑恶势力的相关信息,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公安机关应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平台,及时掌控农村黑恶势力的动向。同时做好犯罪心理预防和犯罪心理矫治。应当重点关注正在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对被刑满释放和被劳动教养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心理预防;对一般违法人员的犯罪心理预防。 

  第六,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保证。要通过深化党的先进性 教育 ,使农村基层党政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克己奉公,为官廉洁,坚决不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能够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善于与一切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干部 

  第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严惩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联合他们的力量就要求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对村民的上访、举报、投诉等等信息中带有黑恶势力特点的,要重点关注、及时汇报、深入调查。并且要对提供线索的村民提供保护,例如基层民警主动深入村庄,加强巡防工作等。同时,只有彻底铲除农村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才能还百姓长治久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公安机关要和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把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同反腐败紧密联系起来,深挖幕后操纵者,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纪律条例去打击查处参与、包庇、纵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使“打黑除恶”斗争真正具有震慑力。 

  (作者单位: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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