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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问题探讨
时间:2018-02-15 16:41:00  作者:张敏侦  新闻来源:修水检察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量刑公正这一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对量刑公正的质量和内涵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认为量刑的结果应当适当,而且要求量刑的过程应当趋于透明化。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是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当代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每一起案件都能达到定罪精准和量刑适当的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量刑适当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比定罪公正更为重要,因为量刑的幅度和种类跨度较大,法官自由心证裁判的空间也较大,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这种现象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继而引起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一、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延伸部分

公诉权是一种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并将犯罪诉至审判机关,请求予以定罪处罚的求刑权,所以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庭审时,检察机关提出控诉证据,请求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犯罪事实,这是行使定罪建议权;在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就犯罪人应该就适用何种刑种、什么刑度及哪种执行方法提出具体意见,则是行使的量刑建议权。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都是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只是在内容上有所区别而已。由此可见,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延伸内容之一,属于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在检察官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时,无论是庭审监督还是抗诉,都是一种事后监督,有其显而易见弊端。而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规范,使公诉意见更加准确和完整地被审判机关采纳,则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同时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也提高了公诉人的控诉水平,使审判监督权的实施更加准确,更好地完成检察权的使命。当然量刑建议只是一种求刑权,它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在审判中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的量刑活动在透明和可预测性的环境中进行,而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本身就是程序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重要表现,其改革动力来源于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和法院量刑程序改革。从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实行情况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逐步推广,使得检察机关参与了原本由法院“独享”的量刑环节,有利于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促进公众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信服,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在施行过程中,量刑建议制度也遇到了以下问题:

(一)量刑建议权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依据来源于“两高三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国家法律的支持。若将量刑建议列为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则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然而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制诉讼法,对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推行的量刑建议制度,无论是对量刑建议权,还是量刑辩论的诉讼程序等基本问题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量刑建议的作用大为削弱,由于量刑建议缺乏法律上的效力,对其是否采纳完全单方取决于法院。目前,未有任何法规对法院是否必须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时的对应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

(二)量刑建议标准不统一

法院在量刑方面最遭人诟病的是量刑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相对统一、 科学的量刑规范标准。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量刑的规范,但量刑建议也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人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主要是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结合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提出一个自认为合理的量刑建议,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是否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无从判断。因而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带着浓厚的个人风格,随意性较大。有时即使是专职负责审判量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都存在量刑不准的情况,对于常年从事公诉业务且刚试行量刑建议的检察官就提出要达到量刑建议准确的要求似乎有些苛责。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加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的信息与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不仅造成公诉机关系统内部的量刑建议存在差异,同时也会导致法官的量刑决定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一的局面出现。

(三)量刑建议规则不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确定量刑建议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但该意见仅对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除了司法解释提及的15种常见犯罪类型外,其他犯罪更是无一涉及。司法解释列出的15种案件之外的公诉案件的法院量刑,仍然需要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如特别是职务类犯罪案件的量刑,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乃至刑罚执行中“宽严皆失”。因此,对除上述15种罪名之外的其他罪名的量刑建议的空间较大,检察官在该建议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经验和指导,可能导致量刑建议不适当,从而无法达到促进量刑公正的初衷。

此外,缓刑适用条件在量刑规则中属于真空地带,而是否适用缓刑正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高危环节。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一般仅建议刑期幅度,不明确建议适用缓刑,但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刑期同时适用缓刑的案件,而在判决书中表述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这就造成了监督上的漏洞。

(四)量刑建议程序不健全

一方面,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较繁琐,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的启动,是由案件经办人先在《审查终结报告》中予以明确,再制作《量刑建议书》,呈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一些特殊案件和一些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情节还要呈检察长审批方可。检察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为了避免层层领导汇报、审批,个别案件有可能直接不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有可能较轻率地不予认定该情节,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量刑建议证据不够全面,公诉人量刑建议提出所依据的证据基础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不重视去收集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罪轻证据,且公诉人在庭前无法了解辩护人已经掌握的证据。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会不够合理和客观。

三、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几点建议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伴随着检察改革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衍生的,其创设的动因是规范量刑、确保公正,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式。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应从规范层面上健全制度,根据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机制所具备的程序独立性出发,理性扩张和规制并行。

(一)制定具体量刑建议标准

伴随量刑建议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公诉机关若想提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建议,一方面应加快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另一方面还应制定科学可行的量刑建议标准规范。虽然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对量刑标准的主观认识和评价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但在实务中需要对同一刑事案件进行量刑上的评价,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统一的量刑实体标准,使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建议更加符合公正的要求,也可以使被告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减弱其对司法判决的不公平感受,同时还可以为法院审查是否正当行使量刑建议提供一个标准。

为保证量刑建议权与量刑决定权的合理统一行使,可考虑先由各省的省检察机关与省高级法院在结合本地实际等各方因素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在本管辖区域内适用的量刑规范标准,避免量刑权滥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可对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发布相关指导案例,作为量刑建议的另一参考标准。

(二)合理规定建议范围和内容

从法理上讲,既然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权能,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行使量刑建议权,且应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而无论一审、二审、再审乃至死刑监督程序,也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在建议内容上,目前主要方式有概括性建议、相对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三种做法,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来选择不同方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阐明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分析所有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罪重和罪轻情节,而且,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有充分的弹性刑罚幅度,这既是尊重量刑规律的体现,也是公诉机关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所决定的。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

首先,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提出量刑建议形式,从原有的仅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扩展到速裁案件中可以在起诉书的末段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这样可以减少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审流程,有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提出率。

其次,拓展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将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从目前普遍的仅建议刑期推广到可以适用缓刑,这样可以填补适用缓刑建议的真空地带,有助于加强法律监督。

再次,因为量刑辩论和证据突袭的存在,庭审中可能出现新的量刑证据,在此种情况下可事先由分管检察长给予具体经办案件的公诉人一定的授权,未超出授权范围以内,公诉人有权当庭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在庭后再将调整后的书面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

(四)建立后续监督制约机制

量刑建议的提出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判决时除审查定性是否准确外,还要审查量刑是否恰当。如果最终的量刑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则要求公诉人分析存在出入的原因,并书面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查;同时结合法院是否明确阐明不采采纳的理由,若仍无法解释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程序上使量刑建议落到实处。

为确保量刑建议权的合理行使,还应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权,若上级机关认为量刑建议不妥当或者存在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提出量刑建议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下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变更量刑建议,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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