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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12-23 15:42:00  作者:王建军  新闻来源: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绝大多数为醉酒驾驶。笔者对九江城区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醉酒驾驶)26件,提起公诉22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22件,判决结果全部为拘役,其中判处实刑的10件,判处缓刑的12件。笔者特对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一、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已结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醉酒驾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从查获原因及案发区域看,案发形式多为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执勤中查处。办结的22件案件中,交警执勤时查处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0%,其余20%为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后处理过程中发现。案发区域以市区内偏多,亦占全部案件的80%,仅有8人是在城郊被查处。

  (二)从醉酒驾驶人员的身份看,起诉的22件醉酒驾驶案件中,农民为15人,占受案人数的69%;无业人员为5人,占23%;另外有1名企业人员及1名个体经营者。从文化程度看,小学文化6人,初中文化16人,以上占受案人数的84%;另有高中文化2人,专科文化2人。由此看见,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不高的群体成为醉酒驾驶的高发群体。

  (三)从驾驶人酒精浓度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规定为醉酒驾驶。对于已起诉的22件醉驾案件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的有14人,占63%;酒精含量在130-200mg/100ml的有5人,占22%;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有3人,占13%。可见六成以上的醉酒驾驶人酒精含量明显高于临界点,有一小部分醉酒驾驶人的酒精含量高出临界点2-3倍。

  (四)从受案时间规律来看, 2011年受理18件,占受理总数的69%,2012年以后至今年五月受理8件,占受理总数的31%,受理案件数呈下降趋势。分析其原因是:一方面由于随着醉驾判例数的增加,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一)对酒驾人员逃避酒精测试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酒后驾驶的查获与取证相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来说难度更大。因为酒后驾驶无明显特征,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酒驾当事人,故意拖延、拒绝、逃避检查,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有的酒驾当事人在发现民警查处酒驾行动时,会调头逃避,从而加大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如王某酒驾案,王某在配合民警前往医院进行血检途中逃跑,后动用多方警力才将其抓获。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阻碍执法行为,目前法律尚无有威慑力的明文规定,给酒后驾驶查处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对于醉酒驾驶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诉讼存在波折。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刑拘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甚至逃离居住地,公安机关只能通过追逃,再次将其刑拘。由于不能适用逮捕,刑拘后如果三日内仍然不能获判,又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从目前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件看,犯罪嫌疑人不少为外来流动人口,一旦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就难觅其踪影,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如在浔阳区院办理的26件案件中,有4件因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情况而至今无法结案。

  (三)对于醉酒驾驶案件的量刑缺乏指导意见。从法院已作出判决的22件醉酒驾驶案件看,酒精浓度与刑期长度大体上呈正比例关系,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130mg/100ml并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都被判处实刑。但从判决结果分析,判处实刑的占45%,判处缓刑的占55%,可见醉驾案件的缓刑判决还是占主导。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但是从实践中的情况看,醉驾案件的审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操作规范,量刑不能达到规范化。

  三、强化打击醉酒驾驶案件的对策

  醉酒驾驶案件是危险驾驶罪中最常见的发案形式,社会危害大且发案较多。虽然经过打击和宣传,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有所认识,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因此,为了公共安全和道路安全,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仍需司法机关坚持不懈地继续努力。

  (一)加大对醉酒驾驶案件的查处力度。交警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醉酒驾驶的力度,增加相关卡点,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查处醉酒驾驶行为的经常性、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打消醉酒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在社会上营造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二)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亟待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不符合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故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虽然醉酒驾驶案件属于轻刑罚案件,但若无法实施逮捕措施,仍可能给司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因此作为刑法分则中唯一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罪,对于适用逮捕条件的设定应列入刑诉法的修改。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可作为适用逮捕的特定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三)为规范醉酒驾驶案件的量刑,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醉驾案件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至今尚无司法解释对醉驾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规范。从司法实践看,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醉驾的危险程度,对酒精含量较高的,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如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出台司法解释对于醉酒驾驶案件的量刑进行规范是一个需要急迫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哪些情形下适用缓刑,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量刑时如何对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考量是亟待司法解释规范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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