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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5-01-21 17:04:00  作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熊少健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121日在九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熊少健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紧扣践行执法为民本职,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市检察院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班子成员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检察工作考评中增设群众满意度考核项目,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更好地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是全市的工作大局,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全市检察机关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22人,提起公诉182人。积极关注经济犯罪的新动向,与税务、公安、财政、审计等10家单位联合建立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偷骗税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打击虚开发票偷骗税犯罪行为。重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理了非法集资金额3亿余元的犯罪嫌疑人邵明集资诈骗案,通过办案,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突出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涉农惠民、社会救助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574人,占立案总数的36.7%。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共青城市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陈五星,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民生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被以罚代刑等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涉嫌犯罪案件1719人。如湖口县检察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移送销售注水牛肉的何平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九江县检察院在专项监督活动期间,与县工商局等14家单位联合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实施意见》,使专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措施。结合群众工作新要求和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九江市检察院关于加强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23群众工作的具体举措。星子县检察院建12个检察工作联络站,聘请105名乡镇检察联络员和村级检察信息员,构筑县、乡、村三级互通渠道,及时听取群众诉求。永修县检察院通过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工业园区制度,为服务该县工业园区建设提供坚强保障。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庐山区、武宁等地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到检察机关视察、座谈,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紧扣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构筑科学完善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突出查办案件重点。依法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50198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152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46人。一方面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依法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22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0人(含厅级干部1人),大要案数占立案数的比例为81.3%。依法立案侦查都昌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长邵和平,武宁县原县长饶思汉,市环保局原局长黄先才等一批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开展专项活动,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和国家政策性补贴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发生在教育、就业、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涉农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9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0%。修水县宁州镇吴都村黄绪斌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征地补偿款900余万元被依法查处。

健全查办案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密切与有关方面的合作,健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加强举报中心建设,在九江检察门户网站建立网上举报平台,构建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今年查办案件中,群众举报56件,占立案总件数的37.3%。按照“分工履职、依法办案、协调配合”原则,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既明确职责分工,依法独立办案,又强化沟通配合,形成反腐合力。探索与公安、税务、银行、电信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查办职务犯罪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案件,采取市检察院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方式,共交办案件25件,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侦查协作。

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紧密结合各项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整了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协作机制内容,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拓展新的预防网络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举办警示教育149场次,受教育人数7450余人,接受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对全市38个重大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为所有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录入行贿犯罪记录37人次,保障了政府投资安全。

三、紧扣检察工作基本任务,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把保平安、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参与平安九江建设,不断提高维稳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315人,提起公诉3322人。以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为导向,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891人,提起公诉1041人。办理了九江近几年来涉案毒品数量最多的肖中卫、洪伟运输毒品案。通过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做好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依法开展刑事和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535人、不起诉592人。对于导入检察环节的信访案件,加强内部协作配合,通过完善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法律文书说理、检调对接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案件490件,全市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81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0.7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办案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典型个案和类案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都昌县检察院就该县占用土地建窑情况进行案件分析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机制,对3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最终决定不起诉13人,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瑞昌市检察院公诉科、彭泽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荣获江西省“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九江市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办法》,对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紧扣检察工作核心价值追求,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切实加强和规范诉讼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按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件,法院审结12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1件。围绕“逮捕高质量、监督有实效”目标,对监督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纠正漏捕案件三类案件,实行逐案登记、跟踪到底,共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156人,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156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134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1729人。联合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对辖区内11个看守所开展安全检查活动,解决监管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审查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件,向市中院提出抗诉2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依法监督纠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63件次,监督纠正民事执行不当情形78件次。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依法对22虚构案件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诉。对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做好群众教育疏导工作,息28,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加强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坚持防冤纠错,加强证据审查,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补证943件,纠正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3件。浔阳区检察院办理代建文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搜查笔录有程序瑕疵,依法将该证据予以排除。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05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制定《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规定》,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促进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作用。

五、紧扣队伍建设总体要求,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五个过硬”的标准,把信念坚定作为政治灵魂,把执法为民作为最重要的职业良知,把敢于担当作为党性原则,把清正廉洁作为本质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检察队伍。

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进全体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推进“模范”工程,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全市检察人员向榜样看齐。全市检察机关有15个集体和2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一批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浔阳区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集体一等功”,德安县检察院荣获全省“公众满意政法单位”,九江县检察院荣获“全国文明接待室”。市检察院刘士豪被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陈祺被评为江西省“三八红旗手”、全省十佳女检察官。星子县检察院干警刘征在第十一届“昆仑奖”表彰大会上荣获“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司机”光荣称号。

提升素质能力。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全市检察机关共招录各类专业人才38人,检察队伍的年龄、学历结构继续改善。完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深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合作,举办各类岗位培训800余人次。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市院法警支队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练兵比武竞赛中荣获团体二等奖,市院民行处干警李平洋在全省首届民行业务竞赛中荣获“全省民行十佳检察官”称号。

规范执法行为。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出台《公诉业务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自侦案件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司法警察警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执法。市院检察长率先垂范,出庭支持公诉,推动全市检察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水平。注重对案件质量的监管,选取22名业务骨干组成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采取抽查、交叉评查等方式,组织评查各类案件1163件。加强侦查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计划购置一批侦查指挥、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装备,建立与公安、税务、银行、电信等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满足办案需求。

自觉接受监督。全市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县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23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34次。深化人民监督制度,对14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认真落实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回应涉检网络舆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54件,方便群众了解和查询,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这些进步和成绩,是市县两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上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对新规范、新举措的研究应用还不充分;三是少数检察人员为民宗旨意识不强、作风不实、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四是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偏低。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我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规范执法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根基,立足自身职能,不断深化、细化、实化各项检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平安九江、法治九江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是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积极研究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提供强力司法保障。对于先行先试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认真研究、慎重对待。

二是全力深化平安九江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收集社情民意,重视网络舆情,提高发现和证实犯罪的能力,重点查办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推进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探索强化自身监督的新机制和新方法,不断完善并狠抓各项监督措施落实,确保干警作风过硬和清正廉洁。

五是稳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按照省委、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部署,积极主动、稳妥有序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增强改革意识、责任意识,集中力量研究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的决议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忠实履职,为九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1、“检察开放日”活动: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界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参观检察机关工作场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支持检察工作,也为社会各界更好地监督、评判检察工作搭建平台,有利于检察机关找准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向。

2、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3、司法救助: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和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在判决、裁定、决定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前,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供委托机关参考。调查范围包括被告人或罪犯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监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6、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指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的,从20133月至2014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7、虚假诉讼:指案件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8、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9、“五个过硬”的标准:是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10、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是指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101日开始在网上上线运行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使得案件相关人员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以此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相关案例简介

 

1陈五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2年,被告人陈五星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从江西省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承建了部分共青城金湖乡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期间,陈五星从上述二公司领取工程款合计78.9万元。201312月,因陈五星将已领取的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生活开支等用途,无力支付工人工资,遂关闭手机携带家人逃匿于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20143月,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对陈五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实行网上追逃。同年4月,陈五星被抓获归案。该案经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五星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肖中卫、洪伟运输毒品案20143月,肖中卫邀集洪伟驾驶鄂J5Q021汽车,与石磊(另案处理)一道,从九江前往广东揭阳购买冰毒。返回九江途中在福银高速庐山服务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车内搜出大量可疑毒品,经鉴定,成份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2000余克。随后,在肖中卫住处查获成份为甲基苯丙胺毒品297.52克。该案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3、邵和平受贿案:2014118日,根据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都昌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长邵和平立案侦查。该案经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和平在担任都昌县规划建设局局长、中共都昌县委宣传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和财物共计371035元,具有自首情节,以受贿罪判处邵和平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4、饶思汉受贿案:2014101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中共武宁县委原副书记、县长饶思汉立案侦查。经查,20083月以来,饶思汉在担任瑞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武宁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工程款结算、安排他人工作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30153元、欧元1000元、英镑1000元。该案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5、黄先才受贿案:2014515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黄先才立案侦查。经查,2007年至2014年,黄先才在担任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审批、环境检测和环保执法处罚过程中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该案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三、有关数据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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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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